伊斯兰是妇女解放的必由之路(2/2):婚姻生活
- 由 麦尔彦·阿里 安吉姆·阿里(IslamReligion.com)
- 发布时间 05 Apr 2010
- 最后修改时间 05 Apr 20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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妻子的权利
安拉在《古兰经》中说:
“他的一种迹象是:他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,以便你们依恋她们,并且使你们互相爱悦,互相怜恤。对于能思维的民众,此中确有许多迹象。”(《古兰经》30:21)
从上面的经文中,我们可以看出婚姻不只是生理与情感的需要,它还是安拉的一种迹象。婚姻是男女双方遵循安拉的常道,以尊重相互的权利与义务为基础而建立的一种牢固的关系。安拉造化的男人和女人,在属性上是具有互补性的。因此,在《古兰经》中,安拉为了维护夫妻之间的和谐关系而创立了一套完整的婚姻制度。《古兰经》指出:
“……她们是你们的衣服,你们是她们的衣服……”(《古兰经》2:187)
衣服的作用在于遮羞、御寒、装饰、保护。同样的道理,夫妻之间相互的作用也应如此:相互保护,彼此尊重,保护对方的隐私,遮盖对方生理上的缺陷,建立相亲相爱的和谐的夫妻关系。穆斯林妇女拥有各种权利。她们的第一个权利就是享受彩礼(聘金)——来自丈夫的赠品,这是婚约的组成部分,是合法婚姻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。
妻子拥有的第二项权利是得到足够的生活费用,即使她自己拥有很多财产也罢。她的丈夫有义务为她提供吃、喝、住、穿等的费用。当然丈夫依自己能力供养妻子,妻子没有权力责难丈夫,对丈夫提出不合理的要求。
安拉在《古兰经》中说:
“教富裕的人用他的富裕的财产去供给,教窘迫的人用安拉所赏赐他的去供给。安拉只依他所赋予人的能力而加以责成。在窘迫之后,安拉将给宽裕。”(《古兰经》65:7)
安拉告诉我们,男人负有保护女人之责,是一家之主,他的责任是顺从安拉,引导家人在任何时候都顺从安拉的法令。
妻子的权利不局限于物质需求,她还有权得到公平友好的对待。对此安拉的使者说:
“信仰最完美的信士是行为最优秀的人,你们中最优秀的人便是最能善待妻子的人。”
安拉告诉我们:
“他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,以便你们依恋她们,并且使你们互相爱悦,互相怜恤。”(《古兰经》30:21)
夫妻是人生旅途上伴侣,他们需要过和谐的性生活,婚姻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这些需求,如果一方不能满足另一方的需求,那么夫妻生活的质量、夫妻生活的和谐必然会受到影响。
妻子的义务
妻子合理地享受自己的权利,同时,也应该履行自己对丈夫应尽的义务。安拉在《古兰经》指出:
“贤淑的女子是服从的,是借安拉的保祐而保守隐微的……”(《古兰经》4:34)
妻子应该保守丈夫的秘密,保护夫妻性生活中的秘密,尤其是那些有损丈夫尊严的隐私。丈夫同样应该如此,因为妻子也有自己的隐私权,她也希望丈夫保护她的尊严。
妻子要保护丈夫的财产。她要做好丈夫财产的管家,必须对家庭与财产负责,要尽最大的努力使丈夫的财产免遭偷窃或破坏,她要明智地替丈夫理财,以防损失或浪费。她不准让丈夫不喜欢的人进入家里,也不能不经丈夫同意任意使用丈夫的财产。
妻子应该辅佐丈夫建设家庭。必须服从丈夫合理的要求,当然,如果丈夫要妻子做违背教义教律的事,那么,她就不能服从丈夫的命令而置安拉的法律于不顾。丈夫不能凌驾于妻子之上,他必须考虑妻子的合理需要,保障她的幸福。
结论
安拉在《古兰经》中说:
“当安拉及其使者判决一件事的时候,信道的男女对于他们的事,不宜有选择。谁违抗安拉及其使者,谁已陷入明显的迷误了。”(《古兰经》33:36)
1400年以前,伊斯兰就赋予了穆斯林妇女许多今日西方妇女都不曾享有的权利,明确了妇女对于家庭、丈夫、子女、社会的责任,以及自己独特的社会角色。这是安拉赐予的恩惠,是出于维护社会平衡的需要。如果妇女们在某个方面遭遇不公平或丧失权利,就会在别的方面得到补偿。伊斯兰真是完美的生活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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